长沙拆迁房屋征地奖励标准(最新)

法律援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直管公房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补助办法
    第九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补助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3号)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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