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法律援助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滁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流程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各县、市、区人大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各县、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二)房屋搬迁等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各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责任单位:房产部门)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三)拟定征收方案。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四)政府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物价、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政府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之日起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组建工作组。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方式,与征收工作组一道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被征收人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3.登记丈量。工作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入户登记丈量。丈量同时,工作组人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各工作组)
    4.座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要通过算账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工作组收集整理后,由房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5.调查、认证和处理。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单位:房产、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监察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七)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八)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后,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200户以上的,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九)征收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外,还应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十)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