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属于什么单么

法律援助

    事业单位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救助站是明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法律依据: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条 如果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