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含集体因办公益事业而征用的土地),现存人均耕地不足0.5亩(按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计算)同时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险对象认定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报:
    (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定,将人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区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4)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向社会张榜公示一周;(5)公示无异议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将人员名册交区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6)区社保局向参保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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