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大棚房”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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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大棚房”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大棚房”一般是指在农业大棚里建的房屋。农用地的承租人以建农业大棚为名,在农田上建造很多应种植农作物的大棚,但实际在大棚旁边或内部却建了很多“配套用房”,对外出租。这些“大棚房”从外面看基本看不出来内部的构造,也很少能发现这其实是有人在居住的房屋。而且,这些“大棚房”的好处还包括满足不少城里人一边居住一边种花种菜的愿意,也被称为“大棚别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如果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筑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因此,这些原属于种植农作物的大棚没有经过审批,被拆迁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已建成的“大棚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近几年“大棚房”在不少地区都很普遍,有些地区的“大棚房”甚至涉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跟国家对耕地的保护规定背道而驰。为此,农业部和自然资源部自去年就开始整治这些“大棚房”。按照整治规定,以下三种“大棚房”是肯定会被拆除还原的:(1)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2)在农业园区内或耕地上建的私人住房;(3)违规改建大-鹏看护房。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尽量避免以上三类“大棚房”的建设,否则花钱建了没补偿也是白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农村大棚房进行拆迁时,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要看大棚房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没有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