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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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点:
    (1)不属于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2)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行为。既然不是购买行为,就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参与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按照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合并而增加,也不因合并而减少。
    公司吸收合并的主要操作方式:
    1、承担债务式。在被吸收公司的债务大于或等于其资产时,吸收公司以承担被吸收公司全部债务为条件接受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从而实现两个公司的合并。
    2、购买式。吸收公司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以实现两个公司的合并。
    3、吸收股份式。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将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吸收公司,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两个公司的合并。
    4、控股式。吸收公司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从而实现两个公司的合并。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合并法律依据及程序,其实,我在进行合并的时候,主要是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以及控股式这四种方法的,每一种方法的注意事项是不同的。而且,在进行合并之前,一定要做好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方面的工作,减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