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片综合地价由谁制定,多长时间更新一次

法律援助

    一、区片综合地价由谁制定,多长时间更新一次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征收部门制订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步骤
    (一)制订方案,加强协调。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拟定本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方案,在征求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5年8月底前报部耕地保护司。部将予以指导,提出意见。
    (二)全面部署,科学测算。各省(区、市)根据工作方案,对各市、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在初步确定测算结果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评审验收,搞好平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市县的制订工作要具体加以指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各市县制订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评审。对省(区、市)内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对分别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也要做好标准水平的统一平衡和衔接工作。
    (四)审查备案,统一公布。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各市、县制订标准审核、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将本省(区、市)不同地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报部。部将进行省(区、市)际间综合平衡协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部提出的修正意见,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二、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区别
    1、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征收部门制订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