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的自建房屋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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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的自建房屋如何认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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