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4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弥补因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而产生的缺陷。另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土地征收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发布征地公告;
    (5)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