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来宾市象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援助

    广西省来宾市象州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象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05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5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14元/亩到15656元/亩之间。
    寺村镇、罗秀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9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00元/亩到15600元/亩之间。
    石龙镇、马坪镇、中平镇、大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5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5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13元/亩到14455元/亩之间。
    运江镇、水晶乡、百丈乡、妙皇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1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10元/亩到1444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