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报复该怎样举报

法律援助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我国尊重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畅通群众实名举报渠道,方便实名举报。加强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逐步建立良好的信访举报工作秩序。并制定了《人民检察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法规引导群众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权益。
    法条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二条: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三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四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五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