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法律援助

    近年来,随着一线城市房地产趋于饱和,开发商将目光转移到了二线城市。二线城市的地价也因此而攀升。某市的县政府看到土地增值的收益非常可观,便开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县城的近郊一带强制征占农民的农业用地,且从未经过任何程序,就公开宣布征占的集体土地已经收归国有。在征地过程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什么?
    详细回答:
    县政府征地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括如下必经的征地程序: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登记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相关法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敖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酶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