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面对哪些挑战?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社会保障发展理念出现迷雾。当前有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是: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往往因过度关注经济指标而迷失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的社会公平、分配正义与文明进步目标,因过度关注个人得失与崇尚利已而忘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坚守的互助共济与公益本色,因过度关注当下与短期应对而忽略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当重视的历史经验与长久的稳定预期,因过度关注局部与细节问题而罔顾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应当发挥的完整功能与综合效应,还有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取向。一方面,一些人不是正视中国社会保障供给总量依然不足、保障水平总体依然偏低、保障权益结构依然失衡等客观事实,而是渲染所谓“福利病”、“福利国家病”、“福利陷阱”和社会保险财政崩溃论调,主张限制甚至削减公共福利、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大账户制、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商业保险化等等,这些主张可能动摇社会保障互助共济与公益制度的根基,背离国民共享发展成果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国家发展取向。另一方面,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持续提高养老金、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且要求免费医疗、普遍性福利的呼声高涨,一些地方亦将福利项目作为短期政绩工程,这种现象并不罕见。在反福利与泛福利思潮并存且各有市场的条件下,必然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与评价,也会对制度变革产生复杂的影响,它还会掩盖现行制度安排中的结构失衡、权益不公等问题,导致政府与市场及个人责任边界不清,造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职能紊乱,从而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发展理念已经清晰的背景下,中国急切需要走出社会保障发展理念的迷雾。
    2.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伴随经济领域的渐进改革而采取自下而上、局部试验的方式来推进的,尽管这种策略激发了地方的改革创新积极性,但缺乏统筹考虑与顶层设计的改革必定陷入改革方案五花八门、改革举措莫衷一是的泥潭,并且会在制度不成熟、不理性的条件下形成和固化利益分割的格局,进而形成制度整合的巨大阻力,当前多项社会保障项目面临难以深化改革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首先,宏观层面缺乏对完整社会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在政策层面迄今仍未见到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目标及应持发展理念的清晰界定,仍未见到对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主要制度安排的结构与功能进行合理定位。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基本制度体系为例,就必须有合理的功能定位与责任分工,从而必须站在超越上述单一制度体系之上的视角来通盘考虑;再以多层次保障体系而论,也必须通盘考虑政府主导的法定保障制度与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主导的补充保障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同,既要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通过对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利用不断壮大,又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与社会组织运行规律。中国多层次体系建设提出了多年并采取了多种举措,但因缺乏顶层设计与协同推进,迄今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中楼阁。其次,中观层面缺乏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类别的顶层设计。以老年保障为例,现实中就缺乏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的统筹考虑与顶层设计,养老服务、老年护理及关乎老年人尊严的文化服务、社会参与、临终关怀、殡葬事业发展的滞后,正在日益影响着数以亿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再以医疗保障为例,尽管“三医”联动是医改的最大共识,现实中各地医改仍是各部门分割推进、各地区分散试点,结果无法找到全面深化医改的纵横交错着力点,也就无法实现“三医”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同向集中攻关,甚者还造成了医疗、医保、医药之间的效果对冲。再次,微观层面对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顶层设计仍然欠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重要保障项目都采取了各地试点先行、渐次推进的策略,也均留下了“摸石头过河”的深刻痕迹,存在着责任失衡、层次不清晰、管理体制与经办机制欠合理、与相关制度之间缺乏协同等缺陷,这些缺陷均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项目更是还未有过系统考虑与设计,等等。因此,“十三五”期间的社会保障顶层设计任务异常艰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