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如果公司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可以要求显名,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其对于公司的投资得到公司的认可和确认,可以要求显名,隐名股东显名,是增加了公司股东的数量,应当征得公司超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才可以实现显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