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简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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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不到位
    比例低,适用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被普通程序取而代之。造成简易程序“适用难”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有法官诉讼效益观念不强、法官业务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简易程序本身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文昌市法院2002年共受理207宗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仅有8宗,其适用率只有3.86%。我们经调查了解得知,文昌法院并非不愿意适用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是由于文昌法院刑事审判庭总共只有3名法官,却要担负着207宗案件的审理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而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把握不好,会出现超审限办案的被动局面,令办案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况且文昌法院并未将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下放到合议庭,致使时间原本就很短的审限又因增加了找领导核签判决书这一环节变得更为紧凑。因此,就案件的承办法官而言,即使有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但为了稳妥和保险起见,他还是宁愿按照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人力资源的严重匮乏和工作机制的滞后制约着简易程序在部分法院的大幅适用。海南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979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99宗,占刑事受案总数的20%。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的情况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