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长兴和平镇发展规划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为主线,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结合和平镇“工业强镇、生态立镇、自主创新和统筹发展”这一发展战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转变规划理念,实行保护划定红线,新增筑牢边界,建设严控总量,集约盘活存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