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修公路土地补偿费引起的争议

法律援助

    占用土地修公路土地补偿费引起的争议
    案情简介:占用土地修公路
    2012年2月23日,二被告陈某和何某因修建公路需要临时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2.26亩,作为加工碎石的场地。后双方签订《占地协议》一份,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2.2万元。后由于恢复的土地损害严重,二被告又增加了6000元,由被告陈某出具了欠条。同时查明,被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系合伙关系。母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28000元及迟延履行的资金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何某在合伙碎石加工期间,租用原告母*芳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出具了土地占用金的欠条,虽然何某与陈某分别出具了22000元和28000元的欠条,但庭审已查明,28000元的欠条是双方在22000元欠款的基础上重新约定补偿款后最后形成的欠款凭据,故应认定为28000元。根据被告陈某出具的《碎石加工协议》充分证明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因此对此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某与何某连带支付原告母*芳土地补偿费28000元,并承担2012年6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说法:土地补偿费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被告陈某、何某为修建公路,与原告母某与签订了《占地协议》,约定临时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2.26亩作为加工碎石的场地,并约定一次性支付母某2.2万元,由于恢复的土地损害严重又增加了6000元。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母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给两被告使用,被告陈某、何某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支付费用,故原告母某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陈某、何某主张支付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因为占用土地造成的补偿费用起的争议的话,这种可以直接到拆迁部门去询问详细的规定,只要对方是按照规定来的话,那么村民也就没有什么意见,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