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法律援助

    办理规程: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
    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
    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
    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
    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
    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
    (上述材料核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
    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
    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
    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国有土地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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