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管理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
    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1:发包阶段
    (1)“标的”违法
    (2)“拉黑牛”现象严重。
    (3)重叠发包等,
    2:签订阶段
    (1)自己代理。
    (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3)违法条款明显。
    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
    (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
    (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
    (4)短期行为严重。
    (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
    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
    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
    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
    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
    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
    (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
    (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主权,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