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的基本特征

法律援助

    一、共享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的实践形式及特征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提升农业的规模经营水平,关键是如何聚集较大规模的土地要素,以充分利用现代农业机械和耕作技术,实现耕、种、管、收以及销售、流通等环节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传统路径,是通过租赁土地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规模主体,并在土地要素集中的基础上集约利用劳动力、农业机械、农资等其他要素,实现各环节的规模化经营。但从实践看,由于土地要素的转移取决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发展、循序渐进,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就会出现不同的规模经营形式。当前,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集中型规模经营之外,还存在着通过合作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以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共享土地经营权为特征的规模经营模式,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共享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的实践形式
    1.合作组织带动下形成较为紧密的规模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农户通过签订加入合作社的协议,约定按照合作社规定统一种什么、如何种、如何销售等。据此,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能够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方式,实现农资购买、机耕机收、植保作业、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统一,把承包农户的分散生产经营活动转变为可以应用现代农业生产装备的机械化、规模化经营活动,农民形象地称之为“几统一”。这种规模经营,比较适合于相互间信任度较高的专业农户,由于有入社协议的约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多万家,带动1亿多农户开展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如江苏省界首镇水稻专业合作社,通过提供“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等“五统一”生产服务,带动5200多名社员,实现了2万多亩稻田的机械化、规模化生产。
    2.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下形成较为松散的规模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农户通过与农机、植保、农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购买、销售、托管、代耕等协议(或口头协议)的形式,利用新型经营主体拥有的现代农业生产装备完成承包耕地的部分田间作业和产前产后经营活动。这种规模经营具有随意性、灵活性的特点,更受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偏爱。据统计,目前全国有35万个农业产业化组织、17.5万个农机作业服务组织、3.8万个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广大农户提供多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名义上是农户自己管理耕地,但多数作业环节已经交由新型主体完成。如河北省鹿泉区南龙贵村,3000多亩耕地中有2000多亩仍由承包农户管理,但农民自己至多负责打药、浇水、施肥三个环节,其他如耕地、播种、收割等环节都是花钱请村里的两个农机服务队完成。
    (二)共享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的基本特征
    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传统形式,认识共享土地经营权的基本特征,更多地需要分析其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一是土地经营权转移的完整性不同。流转经营权实现了权利的完整让渡,能保障流入方对承包地经营权的独立使用,不受干扰地行使在种植决策、田间管理和产品处置等方面的各项权利。而共享经营权是权利共用,承包农户和新型主体分别或共同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不同权能。二是土地经营收益“剩余索取权”的主体不同。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承包农户除租金外不再拥有对农业经营收益的剩余索取权,无论土地经营收入多少,都由流入方获得。而共享土地经营权中,服务组织一般只获得相应的作业报酬,承包地农业经营可能带来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归农户所有。三是土地经营风险转移的程度不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流入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同时承担起农业生产过程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即不管农作物收成如何,承包农户都将获得稳定的租金,风险转由流入方承担。而共享经营权中,承包农户大多保留农产品的处置权,也相应承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即不管农作物收成好坏、价格高低,服务组织都将获得约定的报酬,一般不需要承担风险。在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全托管”或合作社协议中存在双方以不同比例分担风险的情况。四是土地经营投入责任的主体不同。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新型主体独立承担土地经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支付服务报酬等。而共享经营权时,土地经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仍由承包农户承担,包括支付给服务组织的报酬、购买农资支出等。在实践中,也有少数“全托管”或合作社协议约定服务主体或合作社先期垫付部分费用的情况,但最终还要在农户销售收入中扣除。
    2.联系。
    作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不同形式,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共享既有区别也有紧密的联系。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共享在实践中相伴而生。对承包农户而言,考虑到不同承包地块的种植方便与否,也可能流转出部分承包地,而自己依然管理其他承包地并通过购买服务与新型主体共享其土地经营权。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而言,往往既通过流转经营权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也通过提供农机作业服务、购销服务等方式与承包农户共享土地经营权。如重庆市昌元粮食种植家庭农场,除流转150亩土地外,同时为周围农户托管代耕365亩。二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共享行为可以相互转化。多数情况下土地经营权共享是流转的过渡形式。在农业人口城镇化过程中,一些老年农民出于无法外出打工、保障家庭口粮等原因,易于接受代耕、托管等共享经营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把土地和粮食抓在自己手上。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他们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又长期外出,这些土地经营权就会逐步从共享走向流转。少数情况下,由于经济波动等原因导致外出务工机会减少时,一些农户也会把已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收回,采取自己管理与购买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共同经营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