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革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的争论
法律援助我国的“三农”问题影响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开始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并不断探求“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对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也出现多种主张改革的讨论:
1.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应将目前农村土地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变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
主要论据:
①由于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受到国家的种种限制,因而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不完全的国有制。因此,实行土地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而已。
②由国家直接、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土地投机,可以增加农民的信任感与安全感等。
③在实行土地国有化后,通过实行“永佃制”之类的土地使用制度,可减轻农民可能产生的失落感,安定民心,调动其经营好国有土地的积极性。
2.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就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应当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即三元所有制。一元为国家所有,即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二元为社区村社集体所有,即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等均为本社区村社集体所有,他们有权经营,有权同其他“集体”交换、转让、抵押、买卖,有权在内部实行经营权和利益的分配;三元是私人所有,即原来个人占有的宅基地、长期经营的口粮田和自留地、长期归个人所有的果林占用的土地等等,为私人所有。
3.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国家和集体统得越死,土地的潜力越小。为适应我国现有生产力的状况,应当进行土地制度的创新,放弃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回归给土地的最终使用者——农户,即把土地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划归私人所有。私人获得土地以后,有权转让、买卖、租赁和抵押。耕-者按其实际面积,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土地税。但私人对土地的自由是有限的,不经许可,不能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用途。
4.实行土地双轨所有制
持这种意见的人主张既承认土地国有,又承认土地私人占有。在法律上规定土地最终为国有,在经营形式上允许私人占有和继承;宏观上受法律的硬性约束,微观上按商品经济规律自由组合。这样做的好处是:既有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筹使用,又能使经营(占有)土地的商品生产者自由地进行土地规模调整。这种主张的一种典型称呼是,“土地国有基础上的个人占有制”。
5.强化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
这种主张认为,无论是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或是从现有生产力水平来看,惟一的选择是必须强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财产的代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通过这类组织的作用,间接地管理与控制农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