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土地经营权没分割怎么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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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分割,而偏巧,该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因此,国家补偿了一笔补偿费,补偿费又该怎么分割呢?
    案情:
    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原告朱某与第三人杨某于1965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均系泾县泾川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弋江村民组农民。在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朱某一家8口共承包4块耕地计3.7亩。1987年10月,原告与杨某离婚,但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离婚后长子、长女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其余子女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由于与朱某生活的子女较多,4块耕地中有3块收益归朱某所有,但对外仍旧以杨某为户主承担相关权利义务。
    2003年11月,朱某所得收益的3块耕地中有2块计2.74亩被依法征用,扣除相关费用,应得土地补偿费42000元。为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朱某与本案部分第三人发生纠纷,经所在村民组多次调解未果,致使该笔补偿费无法发放,只得由村民组存人银行。朱某于2004年2月以所在村民组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全额土地补偿费42000元。案件受理后,朱某前夫杨某及6个子女经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1987年朱某与杨某离婚时,未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分割,故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为原告朱某和杨某及6个子女共同承包,此次被征用的2.74亩土地的补偿费亦应由上述8人共同所有。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对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致使被告无法按时发放该笔补偿费,被告对此无责任。
    解析:
    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国家通过政策和法律维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除非集体经济经济组织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否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轻易改变。本案中,朱某和杨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因为他们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因此,朱某和杨某等8人共同享有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在对3,7亩土地中2.74亩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款也应当由朱某和杨某等8人共同所有。因此,原告要求单独获得42000元补偿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