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险公司的用地需求

法律援助

    具体案例:
    某市某小区的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某国有企业的单位宿舍楼,现已将产权变更为个人所有。2011年5月,市建委突然在该小区发布通告,载明:为了发展本市的保险事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需求,扩大某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建设保险公司用房,因此决定对该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小区的居民对此征收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就算是国有的,其经营行为也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集体向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征收决定。那么,国有保险公司的用地需求,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详细解答:
    虽然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国有的,但其仍然是企业,而为了满足企业的经营用房,就冠以公共利益的需求,实为不妥,因此居民完全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征收决定。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附:国有保险公司特征:
    1、国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
    4、国有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
    5、国有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6、四大副部级保险公司人事权移交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命,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