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效力低
    规范效力较低是导致土地征收中各种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简单,大部分征地程序性规范散见于不同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告知确认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更是由效力层级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导致政府征收和农民维权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也是诱发征地冲突的重要原因。
    《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均未做明确规定,为政府行使征地权力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不少地方政府无论是公益用途还是商业用途,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这种随意征地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权利保障缺失
    我国征地程序没有充分体现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容易激化征地过程中已有的矛盾。
    正常的征收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公告、办理补偿登记、补偿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补偿、交付土地等内容。报批、审批等过程本就是一个由政府主宰的、封闭的决策过程,被征地农民是无法参与的。一些地方政府为节省时间和成本甚至将公告程序、听取意见程序都予以省略,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正是由于征收工作不透明、被征地农民参与程度低、征地政策宣传不深入、村民会议不事先公布、听证权不主动告知、调查确认台账不认真核实等问题,造成被征地农户对征地工作心存疑虑。
    二、完善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建议依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按照现有政策文件的实践效果制定相应的征地程序规定,明确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并由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最低征地补偿标准。
    其次,建议“公共利益”的界定宜窄不宜宽,除列举最基本的公共利益类型外,进一步设置论证公告、异议听证、审查批准等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只有征地所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维持现状的公共利益和征地牺牲的个人利益,才能视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最后,建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应明确征地审批前的协商程序,允许村民选派代表参与协商。并在批前协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两公告”为“一公告”,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统一明确听证范围,简化安置公告内容,认真做好补偿登记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书面告知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时办理确认和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