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援助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令第40号)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即可申请土地登记: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其它依法不予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