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法律援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