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选编

法律援助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7)财政部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2、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条例细则)
    (二)特案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2、企业搬迁后,对原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仓库库区、厂房、储罐区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
    5、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水源用地、热电厂供热管道、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