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土地使用税条例办法

法律援助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