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能构成滥用职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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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会计能构成滥用职权吗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
    1、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村会计这样的情况,只要是属于村委会的人员一般就能够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村委会的成员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也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