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吗
法律援助一、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吗?
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参见《海商法》第79条。《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二、使用记名提单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里,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就象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根据指示”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只收30%货款,且后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客户如果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在国际经济法上,记名提单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承运期间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减少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失。但另一方面,记名提单的灵活性较之其他的提单方式应该是不足的。因此,记名提单在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的需要。
三、记名提单法律问题
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明确包括记名提单,同时又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如此,也明确了记名收货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按照记名提单的规定,并不包括托运人事先与承运人约定的其它协议。
因为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还值得探讨。如果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因此,收货人不能通过转让提单而将货物交给另外一个人。同时托运人也不能强迫承运人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以外其他人来改变提单。当然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没有其它方式了解是否提单收货人已更改,因此他有义务交给原来的提单记名人而并不需要出示提单。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转让而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因为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而不需要出示提单。海运单同样也不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与记名提单除了抬头不一样外,其性质非常相似,因此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已将记名提单归类为海运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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