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核算
法律援助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自237条至250条,没有一条是关于“保证金”的规定的。那么我认为,你所谓的“保证金”应当系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的,作为承租人可以如约履行合同的,债权担保的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5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返还。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保证金“,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债务之后,双方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干脆折抵为欠付的租金。
会计做帐程序
一、租赁保证金
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租赁保证金”科目。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借记“租赁保证金”,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租赁保证金”,贷记“其他收入”。
二、支付租赁物件购置款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各次(依购买合同)向供货人、承运人、承保人汇付或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或承兑(依委托代理协议)向受托人汇付,或实际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计入租赁合同成本的)费用时,借记“租赁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三、起租日开始
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后一定期限(30日或60日)内向承租人书面通知应付租金日期、各期租金期初日租赁合同成本余额、(利率固定时的)各期等额租金或(利率浮动时的)第一期租金时:
若出租人在购买合同或委托协议项下的支付责任已全部履行,则以“租赁资产”借方余额贷记“待转租赁资产”;以租金中所含毛收益(对固定利率租金而言,是全部租金所含的毛收益,对于浮动利率租金而言,是已知其利率的各期租金中所含的毛收益)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以所贷记的“待转租赁资产”额与所贷记的“未实现租赁收益”额之和,分别借记“应收租赁款”(一年内到期的)和“以后年度应收租赁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后的)。“毛收益”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应付租金和扣除会计成本后的余额。某合同“会计成本”在该合同在起租日时的数值,等于该合同项下的“待转租赁资产”的贷方余额。
若出租人在购买合同或委托协议项下的支付责任尚未履行完毕,则应以依合同或协议应付未付的金额(如:尾款)借记“租赁资产”,贷记“应付帐款”。在该项支付实际发生时,则借记“应付帐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余处理同上。
四、本期应收租赁款中毛收益的处理
自起租日起,逐月以本期租金所含的毛收益的应在本月内摊计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贷记“租赁收益”。
这里的“本期租金”,是以该期租金的应付日期为期末日的那期租金。即:通常所说的“后付”。各期租金中所含的毛收益等于该期期初日合同成本(而不是会计成本)余额乘该期合同年利率再乘该期日历天数除以360。各期租金中所含毛收益月摊计额等于该期租金中所含毛收益乘该期在该月内的天数除以该期日历天数。
五、逾期利息处理
欠收逾期息,是一种未实现的租赁收益,可以自欠收日所在月份起,逐月以新发生的欠收逾期息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也可以自第一期租金日所在的年份的次年起,直至租赁合同结束时止,每年一月份,以上年新增的欠收逾期息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从最保守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不作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在实际收到时再处理。
六、浮动利率的租金处理
就等额还本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指“浮动利率合同”)而言,在已知下期利率时,以下期租金中的毛收益额,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
七、财产保险费等杂项费用的处理
凡是不计入会计成本的、随租金收取的财产保险费,在出租人实际向承保人支付时,以实付额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租赁资产”;同时,以实付额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待转租赁资产”。凡是合同约定,不是按出租人的实付额,而是按某个约定费率,向承租人随各次租金收取财产保险费时,则以计算额借记“应收租赁款”,以出租人实付额贷记“待转租赁资产”,以计算额同出租人实付额之差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
八、实收时的会计处理
在任何情况下,均以实收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租赁款”。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不同处理:
收到的金额等于该期租金应收额,迄至该时点不欠逾期息,以实收额中所含毛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收到的金额少于该期租金应收额,迄至该时点不欠逾期息,以实收额中所含毛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实收额中所含毛收益等于该期租金中所含毛收益除以该期租金乘上实收额。
收到的金额大于该期租金应收额,迄至该点不欠逾期利息的,一该期租金中所含毛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租赁收益”。
实收时,若有迄至该时点结欠的,算到上年末的逾期息,则按以下顺序处理:
以实收额中所含的帐龄最长的那期租金中所含的毛收益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以该实收额扣除该期结欠租金及上述未实现租赁收益后的余额,去冲减迄至该时点结欠的,算到上年末的诸逾期息中帐龄最长的那期逾期息,以所冲减的逾期息额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租赁收益”;
依上述顺序,按帐龄长短,以先长后短的原则处理。
当所冲减的是本年新欠的逾期息时,则先以冲减的逾期息额,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然后,以该额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租赁收益”。
当所冲减的是依合同约定应收的罚息时,处理方法同上。
实收时,若所冲减的是此前未曾借记过期“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的那期租金,则先以实收额中所含毛收益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然后,以该额借记“未实现租赁收益”,贷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九、融资租赁合同结束时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结束时,以“会计成本”借记“待转租赁资产”,贷记“租赁资产”。这里所说的“合同结束”,是指承租人已经完全履行其合同责任,尤其是对出租人的金钱债务支付责任;或者是本合同的担保人在承租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已经完全履行其代偿责任;或者是本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诉讼或仲裁的终结,因承租人的破产清算完毕等原因,而法定终止。显然,在许多情况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届满,并不意味着租赁合同的结束。各会计科目的余额的含义
涉及某合同的“银行存款”的借方余额,是出租人在该合同中的毛收益。该毛收益是涉及该合同的“租赁收益”的借方合计额与“利息收入”的借方余额之和。之所以称之为“毛收益”,是因为尚未扣除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租人筹措资金)利息和管理费用。
某合同“租赁资产”的借方余额,是出租人为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的购置及投保所实付的金额,以及在该合同项下所实付的其他名目的该合同约定计入成本的费用之和。即:会计成本。
某合同“待转租赁资产”的贷方余额,是已经同承租人结算,并据以确定租赁债权的租赁物件会计成本,或起始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未考虑租赁物件的自然折旧,社会贬值和通货膨胀。因此,该余额并非就是在任何时点的租赁物件现值;由于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租赁债权因承租人的履行而变动:例如,因其偿付而减少,或因其违约而增大。因此,该余额并非就是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时点的产权;又由于当合同结束时,其在出租人帐面上的“待转租赁资产”的贷方余额为零。因此,在任何时点的出租人帐面上的“待转租赁资产”贷方余额,不能反映出租人在某个期间的租赁融资(即:投放)的规模。这一余额,仅仅反映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的起始成本。
涉及某合同的“应付帐款”的贷方余额,是出租人尚未实付,但已纳入会计成本的金额(如购买合同项下的尾款之类)。
涉及某合同的“应收租赁款”的贷方余额,是已经到期尚未收回的(结欠的)租金、未到期租金及迄至时点结欠的算到上年末的逾期息之和。
上面所说的“未到期的租金”,对于浮动利率合同中的未知其利率的各期租金而言,是各期租金中应摊收的会计成本。
涉及某合同的“未实现租赁收益”的贷方余额,是已知租金中的毛收益的尚未收回的金额与迄至该时点仍结欠的算到上年末的逾期息之和。
涉及某合同的尚未收回的会计成本,即:会计成本余额,是其“应收租赁款”减去“未实现租赁收益”后的差额。
“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是借方科目,涉及合同的“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的余额,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提取但尚未实现(收到)的毛收益,其中因租金应收日未到而未实现,是正常的;租金应收日已过而未实现,则是不正常的。该科目的贷方合计额,是在该合同项下已实现的毛收益,其数值与“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相等。
出租人损益表上的“租赁收益”的合计额,是所示期间(本月或本年初至本月末)所借记的“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的合计额,是已被确认为收益,因而直接影响该期间损益的金额。如上所述,其中定有尚未实现的部分。
出租人的损益表上的“利息收入”,包括实收逾期息或罚息而确定地已实现的收益,也是直接影响该期间损益的金额。
在我们的公司中任何一件事项需要动用到资金的都是需要我们进行会计记录的,那么关于会计记录中最终要的就是会计核算了,关于租聘保证金我们应该怎样进刑做账进行核算呢?想必根据以上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知识中我们都有一个相关的了解的吧,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