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有几大特点
法律援助一是融资方式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惟一方式,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主要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我国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不流通的法人股占6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对改善股权结构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一的股权融资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不符合财务管理关于最优资金结构的融资原则。
二是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
从理论上说,投资需求与融资手段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只有投资的必要性和融资的可能性相结合,才能产生较好的投资效果。然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通常按照政策所规定的上限进行再融资,而不是根据投资需求来测定融资额。上市公司把能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作为选择再融资方式及制订发行方案的重要目标,其融资金额往往超过实际资金需求,从而造成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及其他一些问题。
三是融资投向具有盲目性和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普遍不注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致使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投资项目的收益低下,拼凑项目圈钱的迹象十分明显。不少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研究,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能按计划投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闲置,有些不得不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多数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在半年、一年左右,不少企业于是将资金购买国债,或存于银行,或参与新股配售,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要进行再融资,才不得不将前次募集资金“突击”使用完毕。由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募资投入,为寻求中短期回报,上市公司纷纷展开委托理财业务。如此往复,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不但没有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反而造成了资金使用偏离融资目的和低效使用等问题。
四是股利分配政策制订随意。
无论是以前的轻现金分配现象,还是少部分公司所进行的大比例现金分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制订的随意性。上市公司并没有制定一个既保证企业正常发展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的股利政策,管理层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随意性较强。股利政策制订没能结合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广大公众投资者也没能通过股利分配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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