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存取业务如何办理

法律援助

    【知识准备】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企业应在满足正常合理的日常开支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现金的库存数额,这样既有利于国家集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又可以防止单位发生失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可以减少国家现金总投量,有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的控制与调节,促使市场物价的稳定。因此,出纳入员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单位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
    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填写时,应填明申请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填写序存现金中申请数额,写明具体的备用金定额,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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