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的特点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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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半总统制是既有议会制特征,又有总统制特征的政体。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只有法国、乌克兰是半总统制。中国为总理负责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