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 可公布审计结果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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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更具体地规定了审计部门的新权限。审计部门增加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权限,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号和存款,甚至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也得以扩大。
    依据现行《条例》可公布的审计结果仅限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上述范围限制。
    一位接近审计署的人士评论说,《条例》大大增强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但就目前而言,审计部门查办大案要案仍需借重纪检等部门的力量。因为审计部门不能采取强制措施,难以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和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等问题仍存在。
    政府建设项目审计范围细化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2006年《审计法》的修订,因此必须对《条例》作相应修订。
    而《条例》的修订为何在《审计法》修订完成4年之后才得以出台?据本报记者了解,主要是因为涉及审计部门“扩权”问题。
    北京大岳咨询公司一位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审计法》具体化的形式,而关于审计部门是否要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和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一直是“一法一例”修订的主要焦点。
    最终,《审计法》修订当中删除了对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的权限,而保留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检查权的条款。同时,也换来了对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上的更大话语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撤换、任免需要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允许随便撤换。
    《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也得到了细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规定为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