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连保的反担保措施

法律援助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