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工程)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

    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工程)。
    二、办理项目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一章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简称“通知”,下同)。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决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办理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1、已交付拟抵押在建工程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证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除外),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投入开发建设的自有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上述依据《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1、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各条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7、设定了抵押权利的公告(交登有公告的《宜宾晚报》和在现场张贴到期的公告);
    8、国有单位还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9、集体单位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10、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交经董事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3、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4、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八、申请表格(书):填写“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