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应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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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
    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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