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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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可以请求顺延工程日期,还可以请求赔偿停止、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已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检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发包人。事后发包人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勘察、设计的质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理行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要缩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笔者认为,应缩小权力主体的界定范围,仅限于施工承包人比较妥当。因为工程勘察、设计由于没有实际的工作物而难以适用该项权利。从立法目的上看,仅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而设的。
    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两个以上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于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时序先后决定次序先后”的原则,应以优先权成立先后决定其受偿顺序,即成立在先者优先受偿。
    3、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笔者认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生的债权主,此项债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即已发生,但工程价款通常于工程交付或完成时,才能请求给付。简言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于债权未受清偿时。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上述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具有优先的受偿权,这个权利先于发包人的抵押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