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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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二、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法律完善
    在保证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限制了抵押物的合理流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定抵押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从而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应当看到,抵押物除有其交换价值以外,自身也有其使用价值。如果抵押人不能很好地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不但不会使抵押物保值、增值,甚至会造成抵押物的损毁、贬值,从而降低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这不仅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反而对其债权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对那些经济效益差,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管理水平低的中小企业,在出售其已抵押的财产时,若不及时处理,非等债权人同意,那么,往往会错失良机,其财产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这不但不利于企业改制的推进,也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小编认为:“同意”说的观点,片面强调债权保护,而忽视了抵押财产的合理流转和自身价值,且不但削弱了债权保护,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过分自由,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权人将抵押效力追及于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然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要么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人的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这两种选择均是以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受让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赋予了买受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但对于已支付了受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仅赋予追偿权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使得财产交易的风险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过松,不利于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其中包括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买受人仍是以清偿出卖人的债务,来换取对出卖人的追偿权。而在企业整体出售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这些债务又在财产抵押的范围内。在此情形之下,除双方特别约定外,买受人对出卖人隐瞒或遗漏债务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对这部分债务,仍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而在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中,是以出卖中部分财产做抵押,按“效力追及”说,债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因此,买受人为了能保住买受的抵押财产,必须先行清偿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再向出卖人行使追偿权,这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纵容了出卖人有可能将大量的已设定抵押的债务隐瞒或遗漏,加大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以上就是由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及债权保护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