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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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在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方面规定抵押财产可以随着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相应的变化,处于随时的变动之中,抵押设立时抵押财产并不确定,而是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物权法》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融资能力,提高经济流转效率,适用于一些现有资本较低但预期收入可观的中小企业,在银行授信尤其是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将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浮动抵押并不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只有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才转换为特定担保,在此之前提供担保的各项财产处于浮动状态,并不受担保权的支配,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也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风险也大于传统抵押权,因此,要求银行应当具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正常处分该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确定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不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物,而是恶意处分抵押物的,则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如果抵押人不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而是恶意处分抵押物,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
    《物权法》在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一百八十九条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已经合法登记,但仍不能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