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借款抵押无效案例
法律援助一、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成立于1952年,企业性质为国有商业企业,隶属于某某市经贸委,该公司有职工67人,其中退休人员25人。该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向某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30万元,期限六个月,月息12.06%,并签订了96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贷款以该公司的办公大楼、锅炉房、肠衣车间、库房、家属房、锅炉、汽车、筛选机、垃圾箱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当时某某市的土地及房管机构尚未开办此项业务,因此担保物未能登记。为了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该行通过当地行政部门协调于1997年10月,对抵押物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补登记。贷款到期后,该行多次催收,该公司因经营日渐衰败面临停业而无意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并且在地方行政部门的保护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银行监督。为了维护债权,某某银行顶着各种压力于1999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地方政府又多次向审理法院施加压力,要求判令抵押无效。与此同时,该行有关人员与聘请律师一起查找了大量有利证据,积极维权。经过法院审理,1999年10月8日法院下达了(1999)**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行胜诉,抵押有效。该判决书送达某某公司后,该公司也未提起上诉和异议。判决生效后,银行于2000年1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扣押了该行贷款抵押财产,并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但在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某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其破产,执行法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之后,银行依据判决书向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申请,但地方行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商议采取由破产清算组向法院对(1999)**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通过民事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办法,意在逃废银行债权。银行获悉后,向上级分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两级行领导亲自前往法院据理力争要求维持原判。虽然原审法庭认为原判决无误,但迫于政府压力,无奈法院下发(2000)**民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再审。经再审,法院下达了(2000)**经再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抵押无效。理由是该银行虽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对企业的房产和土地办理了登记手续,但出具该公司的《公房产权证》为复印件。最终导致该银行失去了优先受偿权,造成贷款损失。
二、案情分析
某某公司贷款造成损失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同时也有值得肯定的方面。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