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法律援助(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2、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改变抵押担保的范围;
4、改变当事人名称的。
(二)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期登记。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书面变更协议(原件,全部正副本);
3、属于新抵押的动产,应提交“抵押登记”第二条第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4、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所有原件);
5、属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动产,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