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登记办理须知
法律援助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全部正副本);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抵押物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抵押物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10、用以下动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
(1)海关监管货物,须提交海关许可抵押证明;
(2)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等动产,须提交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集体所有的动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4)共同共有的动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5)按份共有的动产,须提交抵押人份额的证明材料;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动产,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须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企业章程;
(8)已出租的动产,须提交已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
(9)以同一动产设定若干抵押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注意事项:
1、抵押物价值的估价,可以由抵押双方当事人估价,也可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国有资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2、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3、抵押人应当对其占有的抵押物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抵押权人监督;
4、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