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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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1)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2)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5)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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