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留置权适用的相关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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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留置权适用的相关合同类型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产生,所以又叫法定留置权,这点使其与以约定产生的如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相区别。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据该规定,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目前来看还没有。然而,《担保法》是1995年颁布的,其实该规定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合同,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也会依法律规定逐步扩大。
    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上述问题的讲解。合同法留置权是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还要必须要在其适用的合同类型中。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