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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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工程留置权
    留置是指拥有债权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可动资产,前提是债务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留置债务人一些相关财物,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拥有留置权。所以工程留置权就是在工程上面发生满足上述的条件所成立的留置权,而享有的权利就是工程留置权。
    二、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次序
    施工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在《合同法》分则的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中皆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准用性上规定可适用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能适用留置权呢?通过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对中国现行立法上的留置权性质及其留置标的物范围分析,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留置权的优越性、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行使留置权时注意的问题。
    不动产拍卖清偿时,所有担保物权按登记生效日期排定优先受偿次序。但是,如果业主开工前办理了工程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挪为它用,则会损害施工留置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不能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人愿意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给业主清偿工程债务,因此有以下例外规则:
    (1)开工前已登记的工程抵押贷款,其中用于支付工程款的部分优先于留置权,其余部分劣于留置权。
    (2)开工后新登记的工程抵押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或者清偿已登记的留置权时,优先于其后登记的留置权,否则劣于留置权。
    工程抵押贷款人支付工程款犹如赎买了工程债权人的留置权,并取代了这些留置权的优先位置,因而优先于其后登记的留置权。为保卫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工程贷款人必然要严格监管业主的工程贷款账户,认真审核所有支出的用途,以保证“专款专用”。留置权人还要向已登记的工程抵押贷款人递送留置通知,催促贷款人监督业主及时清偿留置权。
    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您,占有之主体应当为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不得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以后,以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法律咨询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