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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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甲的一只狗跑到邻居乙的猪圈里咬伤乙的猪而被关在猪圈里,请问乙能否依要求甲支付猪的医药费而留置甲的狗。物权法与担保法留置权产生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该法规定留置权只产生于保管、运输、与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适用其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条中的债权发生并不一定基于合同关系,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而产生。
    物权法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2条和84条。本案债权人不是合法占有,与债权非同一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狗所造成损失是由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认为没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是否受合同种类限制
    1、《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以上条文,当前流行的观点是:留置权的适用,是不受合同种类限制的。
    2、《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95条就仓储合同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有规定,可以在《物权法》之后,也可以在其之前。《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合同法》的上述5条规定,并没有被废止。上述5条属于物权法规范。当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物权,而127条是经济法规范。
    4、《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合同法》,《物权法》却无类似178条的规定,只有第8条的规定。
    5、《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认为留置权不受《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的限制,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
    6、《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处特别规定包括新法以前的规定。
    7、《立法法》第85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为有《物权法》第8条,故而留置权适用的合同种类不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作《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是否权规定留置不受五种合同的限制,尚须商榷。
    8、流行观点流行的原因:《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很受限制,参与立法的人很想扩大留置权的适用,以满足商业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可惜,这一良好愿望并未通过《物权法》来完成(商事留置进步了)。参加立法的自然人(非立法机关),通过自己有影响力的书籍,传播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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