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顺位

法律援助

    保证人顺位法律规定
    《担保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首先指出这一条款的实质乃是确认、保护保证人的顺位利益,继而剖析了保证人顺位利益的支持观点和反对观点,支持观点有物权优先性、债务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等等,反对观点主要是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如何降低风险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偿还债务的能力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5、注意运用抗辩权和免责条款
    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担保人可就债权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流质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此免责。
    其实只要是担保人的顺位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应该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法条还是有待完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