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起诉保证人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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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起诉保证人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银行
    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家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本案借款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合法有效;
    2、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53万元及相应利息1805809元(此利息算至2013年1月2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实支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1日,债务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09字第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6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2009年11月11日,原告给债务人发放了该笔贷款。随后刘某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贷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刘某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银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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